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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招标文件如何编制更利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恐吓性违约责任吓阻供应商某公开招标项目的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付全部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超过1日的扣履约保证金1000元,超过2日的没收履约保证金,超过3日的采购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这些字眼确实有很大的威慑力。变相指定品牌和型号某单位需要购买一批台式计算机,在招标文件中将品牌、型号及具体的配置列得“一清二楚”,因标的金额较大,有很多供应商对此很感兴趣,可是看了招标文件后发现不但品牌定了,而且连型号也定死。有“好事者”向代理机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明白指定品牌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发出变更通知“取消品牌、型号,但具体配置不变”的通知,质疑供应商市场调查后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具体配置是为某一品牌的特定型号“量身定造”的,变相指定问题并未从实质上得到纠正。

评标标准与标的规模不匹配在综合评分法中,需要根据标的金额大小及其他特殊条件设置具体的评标标准。体现投标供应商价格外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注册资金、合同案例、纳税金额、技术资质等,有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为:提供300万元以上合同,有一份得0.5分,最高得3分,评标结果显示一般供应商在此项上仅能得1分,不少供应商拿到了0分。付款方式貌似合理某职校采购一批学生床,预算金额达80万元,规定的付款方式为“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若无重大质量问题,首付之日第2年末再付总价的30%,若仍无质量问题,首付之日起第4年末付清余款”,乍看此付款方式似乎挺合适的,采购人为保证质量采用分期付款。但这种付款方式势必加大供应商的资金负担和机会成本。事后,据了解采购人并没有遵守既定的付款方式,而是提前将货款支付给了供应商。授权证书“卡脖”一些代理机构的货物类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规定,“投标供应商须取得设备制造商授权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对于某一项目,制造商往往会授权数量极少的经销商来代理,保护自身价格。将“授权书”列为投标的必备文件,极可能将众多供应商阻隔在外。验收方法和标准隐晦某锅炉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为“由采购人商请质监、工商、环保等权威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按采购人认为合理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将拒付货款”。其实,国家对锅炉行业己制定了特定的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无须采购人自行拟订,模糊的验收标准令供应商难以揣摩。“隐性条款”还有一些情形,不再逐一列举,但有理由断定“隐性条款”是显失公平、公正的条款,会吓阻、限制、排挤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杜绝“隐性条款”早防范“隐性条款”危害巨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监管部门要合力“围剿”,让“隐性条款”无处藏身。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办事,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财政、政府采购、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加强监督。二是制定、完善、细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规和工作细则,防止不法供应商钻“空子”。三是加大政府采购法规及其工作的宣传力度,使采购人和社会各界认识、理解政府采购工作,促使采购人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规。

引进专家论证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建立“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避免因招标文件不规范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多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对技术性强、金额大、可行性把握不准的项目,请相关专家论证非常有必要,不但可以大大减少招标文件的歧视性、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而且可以减轻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的几率。一方面,前期应做好技术论证,能确保招标文件严谨规范。对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写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有关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和技术指标等进行咨询和论证,广泛征求评审专家对供应商资格要求、技术指标、评标办法等方面的建议,研究制定出修改意见,剔除认为带有倾向性等不公正因素,制定合理规范的招标文件,杜绝采购人利用技术指标或资质要求等规定排斥其他供应上参与竞标。  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勤于学习,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多留意,对复杂项目进行仔细分析与研究,才能把编制招标文件这项工作做好。